2006/11/17

國內外資銀行轉制新規定 (轉載自新華網)

11月16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邀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方面情況,並答記者問。

王兆星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認真履行各項承諾,並對外資銀行實施自主開放措施。在華外資銀行機構數量明顯增加,業務品種和經營地域不斷擴大。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並取消開展業務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審慎性限制,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為全面履行承諾,擴大對外開放並依法加強審慎監管,中國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更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條例》已經國務院總理於2006年11月11日簽署的第478號國務院令發佈,將於12月11日起施行。

宋大涵說:修訂後的《條例》共有73條。主要修訂內容有五個方面:第一,兌現承諾的修訂;第二,加強審慎監管的修訂;第三,體現中、外資銀行統一監管標準的修訂;第四,條例適用範圍的調整;第五,體現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的修訂。
外資銀行分行可吸收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存款。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我們這次配合法人導向政策,同時允許外國銀行分行吸收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中國公民的存款業務,我認為完全符合我們的入世承諾,也與世貿精神相一致。從審慎監管和國際通行做法的角度,我認為這不是一種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外國銀行分行在華開展業務的一種便利和優惠。

之所以說它不是限制,首先是因為外國銀行在中國完全可以經營全面人民幣,包括中國公民個人人民幣業務,你有這種意願來經營中國公民的個人人民幣業務,完全可以在自願原則的基礎上,再根據你的經營發展戰略,隨時轉為當地註冊的法人機構。在完全自願、自主、自由的基礎上就不能說是一種限制。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宋大涵:我們的新《條例》是對於在中國註冊的外資法人銀行開放全部的人民幣業務,對於在中國的外國銀行的分行實行一定的限制,就是實行法人導向的政策。我們這些規定,剛才在開場白?我已經講過,是符合審慎性原則和國際的通行做法,也與中國入世的承諾相一致。

外資銀行轉制以後可以發行人民幣信用卡

王兆星表示:按照我們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外國銀行轉制為當地註冊的銀行法人以後,可以發行人民幣的信用卡。
關於信用卡所需要後備支援的支付系統,按照現在中國銀行金融業的職責分工,對於支付系統的管理、運行,是由中央銀行來負責。關於外資銀行發行信用卡的有關風險管理的規制以及支付系統的應用,相關的一些問題和技術問題都將在即將制定和發佈《銀行卡管理條例》中加以明確規定。

外資銀行轉制和業務申請可在1-3個月之內完成

在回答記者關於“完成外資銀行轉制工作需要多久”的提問時,王兆星表示:按照我們發佈的行政許可有關規定,這類機構設立和業務審批時間應分別在6個月和3個月以內予以答覆。對外資銀行轉制和業務申請,按照現在行政許可的程式和有關申請的內容,我希望以上手續可以在1-3個月之內完成。

宋大涵同時表示: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將在外國銀行分行轉制過程中涉及到的變更登記、審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續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轉制的過程要遵循合法性、審慎性和持續性的原則。合法性和審慎性就是外國銀行分行轉制,要向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持續性原則就是允許轉制的外資銀行轉制以後在中國經營的時間連續計算,比如說設立分行已經經營了5年,轉制以後就把分行經營的時間視為轉制以後法人銀行經營時間。轉制以後的外資法人銀行不被視為一個新的機構。

在回答記者關於“轉制後資產負債比例不達標,可以給予多久的寬限期”的提問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王兆星回答:可以根據外資銀行轉制以後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寬限期。這種寬限期的安排,既考慮了對外資銀行轉制以後應該實行國民待遇,應該實行統一的監管標準,具體寬限期時間會在即將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佈。

關於“在轉制過程中,外資銀行是否可以開新的分行”的提問,王兆星表示:外國銀行轉制以後在中國當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在設立機構方面完全實行和中資銀行同等待遇、同等條件。每開設一家分行需要撥付1億元人民幣作為其營運資金。法人銀行分行申請人民幣業務不需要單獨審批,而只是在總行業務範圍內經授權就可以直接辦理。

條例要求外商獨資和合資銀行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

王兆星表示:《條例》要求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銀行控股或者主要股東必須是商業銀行,另外,作為中資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也應該符合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構資質的要求,它必須給所投資的銀行帶來先進的理念,先進的管理、先進的技術和金融創新的能力。
關於“外資銀行投資國內銀行持股比例是否會提高”的問題,王兆星回答:關於外國銀行投資入股中資銀行,這屬於跨境銀行間的購並領域,既不屬於我們承諾的範圍,也不屬於《條例》的規範範圍。這個20%、25%的比例是否進行調整,以及是否有其他的修訂,都將通過制定其他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宋大涵表示:在新的法規出臺以前,還是按照銀監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來執行。新的管理辦法構想比較成熟以後,我們也會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包括外國投資者的意見。

外資銀行本土註冊享受同樣外企稅收政策

宋大涵說:我國稅收,特別是所得稅,不是按照是否註冊為法人銀行來區別的,現在是按照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來區別的。外國銀行分行轉為在中國註冊的法人銀行,仍然是一個外資銀行,在所得稅優惠方面與以前是一樣的。當然,我們現在正在考慮對外資和內資的所得稅進行改革。
王兆星表示:我認為在外資銀行取得全面的國民待遇之後,在稅收上也應該是國民待遇的原則,這樣才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

港澳臺銀行適用於《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王兆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附則?專門做了一條規定,就是第七十二條,這條規定是這樣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廣發行重組順利未收到新股東審查申請

王兆星:關於廣發行的重組問題,我所得到的資訊,應該說進展比較順利。選擇誰作為最後的戰略投資者,這將由廣發行的股東、董事會來進行篩選和最後確定。銀監會只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新加入的股東進行嚴格的資格審查。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關於資格審查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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